实验室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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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国土空间分析与模拟数字技术重点实验室项目及经费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 2023年10月29日 点击数:


福建省国土空间分析与模拟数字技术重点实验室研究课题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福建省国土空间分析与模拟数字技术重点实验室(以下简称:重点实验室)研究课题的管理,凝聚各执行机构和依托单位科研工作者力量,促进学科融合、技术融合、团队融合,增强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攻关能力,提高自然资源事业服务能力,根据《福建省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713贵宾会检测线路关于印发理工类纵向科研资金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修订)》等相关科研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研究课题是指重点实验室立项和管理的科研项目(包括开放课题)。

第三条 重点实验室将研发科技创新评价体系与指标构建科研项目,统一对科技创新项目成果数据进行评价、构建指标体系,促进成果共享应用。

申请及审批


根据福建省科技厅确定的重点研究领域,重点实验室每年组织谋划年度研究课题布局,拟定年度研究课题申请指南。

第四条 研究课题申请指南经福建省科技厅和重点实验室集体审议通过后于每年年末发布,每项课题研究期限原则上不超过2年,鼓励1年内完成课题研究的项目,经费支持额度原则上不超过重点实验室开放课题征集规定额度

第五条 重点实验室依托单位,凡具有副高级以上职称或博士学位的科技工作者均可提出申请,同一申请人每年度只能申报1项课题,且在研课题总数不得超过2项。

第六条 在同等条件下,对相关领域前期已积累良好的研究基础或具有相关专利的课题或在课题调研、决策咨询等方面获得过相关奖励的给予优先考虑。

第七条 申请人须按当年申请指南要求填写项目意向书,并将电子版提交至重点实验室办公室。各项目组向项目委托单位相关处室征求意见进行内容调整。相关处室筛选后结果及时告知重点实验室办公室。

第八条 中心根据相关处室意见择优确定资助项目,最终确定资助项目数原则上不多于当年申请指南规定数量。确定后及时将项目设计书与相关处室磋商,并将相关材料提交至重点实验室办公室。

第三章  实施与验收


第九条 中心负责对项目申报受理、进度检查、验收组织等过程管理工作,负责建立课题档案,进行归档管理。

第十条 课题实行课题负责人负责制,课题负责人应承担实质性研究工作,一般不得变更。因特殊情况(如工作变动、出国、病休等)确需变更的,须提前 30 日向中心提出变更申请,将相关材料报项目委托单位备案

第十一条 课题实施过程中,课题负责人须按要求向中心提交研究进展报告中期报告和经费执行情况,确保课题研究按计划进行其中:

1)2年期项目为每年年中提交1次研究进展报告

21年期项目在年中提交中期报告,2年期项目在首年年末提交中期报告,所有中期报告需附经费执行情况。

第十二条  课题完成后,由中心组织学术委员会会同福建省科技厅相关领域专家进行验收。课题负责人须在课题合同确定的验收日期前,提交研究成果报告、论文、专利以及经费执行情况等验收材料。

第十三条  对未通过验收或未按要求进行验收的课题,各执行单位负责督促整改。对于整改后仍不达标课题,按撤题处理,申请人须退回结余经费,且三年内不得再次申报。

第十四条 课题原则上不得变更合同任何内容。如确需调整课题负责人应向中心和相关处室提出变更申请,审核同意后方可调整,并将变更相关材料报中心办公室备案。

第十五条 课题原则上不得延期。因故确需延期的,课题负责人应在规定的结题期限前 30 日,向中心提出书面延期申请,审核同意后按调整后的计划进度实施,并将延期相关材料报中心备案。课题仅允许延期一次,且延期时间不得超过 1 年。

第十六条 因不可抗力无法完成的课题,课题负责人应及时提出中止或撤销申请,重点实验室组织学术委员会审议通过后,办理相关手续。

第四章  成果管理


第十七条 课题完成并通过验收后,课题负责人须在 1 个月内将全部电子版研究成果及成果鉴定材料报送至重点实验室存档,并通过管理系统进行成果登记。

第十八条 课题研究成果(包括成果报告、论文、专利、专著等)归重点实验室和课题负责人所在单位共同所有。成果鉴定、登记和报奖由重点实验室与研究人员所在单位共同办理。依托委托课题申报的、与课题内容相关的专利、论文、专著等成果署名时,应根据合同要求标注项目出资单位“福建省国土空间分析与模拟数字技术重点实验室开放课题(编号:XXX)”,英文版为Opening Project of Fujian Key Laboratory of Digital Technology for Territorial Space Analysis and SimulationNo. XXX

第五章  经费管理


第十九条 签订课题合同后,项目委托方一次性拨付或逐年拨付资助经费。对未报送课题研究进展报告、中期报告、未认真开展研究工作的,重点实验室可缓拨下一年度的经费并要求课题负责人予以纠正。

第二十条 课题经费原则上在课题合同规定期限内执行完毕,课题负责人在中期报告和课题验收时应按要求提交经费执行情况说明。

第二十 在课题执行期内擅自中止工作者,须退还课题经费,已支出部分的款额由课题组负责偿还;如属不可抗拒的原因,须退回余款。

第二十 重点实验室有权协助项目委托方对课题的工作进展情况随时进行检查,以便及时改进工作,对经费使用不当或难以继续完成任务者,责令纠正或停止资助。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 对于课题内容存在约定保密的,课题研究人员应当遵守保密要求,不得以公开发表论文、出版著作、讲学、互联网上发布相关信息等方式向外披露。

第二十 本办法最终解释权重点实验室

第二十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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